即便用人单位并未能向劳动者提供保密协议,通常情况下,该协议仍然有效力。因为保密协议自双方法律主体就协议各条款达成共识,并签署或盖上公司章之日起即宣告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未将协议原件交予劳动者手中并不妨碍其实际效力。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并未交予劳动者留存一份协议副本,这可能导致程序方面的缺失。若未来因为遵守协议而引发争议,劳动者提出并声称自己对协议其中具体条款全然未知,这可能会为执行协议以及提供证据带来一定程度的难题。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之时,应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务必向劳动者交付一份协议原件,确保协议内容对双方而言都能做到明晰无误,从而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