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时限即将到期,劳动者主动选择不再续约的情境之下,现行法律并未实行严格的要求,规定劳动者必须提前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声明。然而,基于实际操作以及职业道德的考量,我们强烈建议劳动者能够提前一段适当的时间向用人单位表达其决定,以使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来进行必要的工作调整及人员交接事宜。一般而言,提前1至2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愿是比较合适且普遍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原有的劳动合同基础上,维持或提升了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希望与劳动者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却表示拒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将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有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和条件,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接受,进而选择不再续约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