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之前,其效力被视为有效存在,然而却存有可能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可能性。其效力究竟如何判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种具体情境:首先,重大误解,即一方由于自身的过失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方面产生了错误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导致该行为所带来的结果与其原本的意愿背道而驰;其次,欺诈行为,即一方故意向另一方传递虚假信息,或者故意掩盖事实真相,以此引诱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再次,胁迫行为,即一方或第三方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最后,显失公平,即一方利用对方身处困境、缺乏判断力等特殊情况,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之初就显得极其不公。当上述四种情境同时出现时,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撤销。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并非无限制地存在,它有着特定的行使期限,通常是从当事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一年之内。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得知撤销事由之后,明确表达出放弃撤销权的意愿,或者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现出放弃撤销权的意图,那么撤销权将会自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