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破产后,对于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通常是以公司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这是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债务负责。例如,某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其名下的房产、设备等财产将用于偿还债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承担额外责任。这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股东因公司的债务而承担过多的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那么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此时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有担保,在担保范围内,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以其担保财产代为清偿债务。这是担保制度的基本要求,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例如,甲为乙的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约定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若乙公司破产,甲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若贷款有抵押物,银行等债权人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这体现了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比如,某公司以其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银行在公司破产时,可优先就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贷款债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