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和试用期不能简单划等号。
1. 试用期一般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目的是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了解,考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双方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前的一个考察阶段,有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2. 若未签书面合同,但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对劳动者管理、付酬等,可视为存在事实上的试用期关系。不过这种情况也要看具体情形,比如是否有明确的试用期约定和管理行为等。
3. 单纯未签合同不能认定为试用期。要综合劳动事实、双方行为等来判断法律关系,比如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
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重视合同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准确认定双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