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丈夫赶妻子出去的行为,在婚姻家庭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若妻子无其他住处且丈夫行为致其生活严重困难,妻子可要求丈夫履行扶养义务。
2、从居住权益角度,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妻子对房屋有居住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妻子可据此要求丈夫停止侵权行为,保障其居住权利。
3、若丈夫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或虐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妻子可向当地妇联、居委会等部门求助,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