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劳务合同中有关于误工费计算方式的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因为这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愿达成的关于误工费计算的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所以应优先遵循合同约定。
(二)当劳务合同中没有约定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时,通常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误工费。此时需要提供能证明收入情况的相关材料,像工资单,它能清晰显示日常的工资收入水平;劳务报酬的支付记录,能反映出实际获得劳务报酬的具体数额等。
1.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况,误工费的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比如一个月固定工资5000元,误工10天,若按月计算误工收入,平均每天误工收入约为166.67元(5000÷30),那么误工费就是1666.7元(166.67×10)。
2. 若是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例如,在某个地区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每天300元,从事类似建筑劳务工作但无固定收入的人员误工5天,那么误工费就是1500元(300×5)。
(三)误工时间的确定,要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比如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诊断证明等,上面注明了需要休息的时间,这个时间就是误工时间。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并且持续误工,这种情况下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例如,某人在3月1日受伤,5月1日定残,那么误工时间就是从3月1日到4月30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