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为了维护交易便利、保障交易安全,衡平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多数国家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如《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第三人受益合同;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其次,需要合同当事人本人亲自履行的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雇佣合同、劳动合同、需要承揽人本人亲自履行的承揽合同等,受雇人、劳动者、承揽人一方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