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假文凭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属欺诈行为,使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劳动。
(2)劳动合同无效,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从一开始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无约束力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已付劳动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故某公司应向其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
(3)因劳动合同无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了,故经济补偿请求依法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