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的事项如下,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众所周知,法律规定了三种期限类型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生效施行以前,由于当时的法律尚未就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否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故,个人认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均可约定试用期。
但于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故,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要注意这一点,避免做出无效的试用期约定。
2.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生效施行以前,试用期可以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这样,同一用人单位就有可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生效施行以后,由于该法明确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企业与同一劳动者有且只有一次约定试用期的机会,纵然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化,或者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