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旧伤复发待遇的情况,我的回答如下:
工伤职工解除合同之后,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时,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可能旧伤复发的补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对因为伤残影响再就业的补偿。工伤职工领取了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之后,工伤保险关系随即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旧伤复发的,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有费用应当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