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你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才可随时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关系。
提前7天书面通知,告知因试用不合格解除合同
参考上面内容,希望可以解决试用期员工辞退需要时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