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叙述来看,单位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但即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日企受日本大地震严重影响),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单位也应当首先和你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一致的,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或者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单位的做法是存在瑕疵的(未事先和你协商变更合同事宜),应属违法解除。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