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内主动解除合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式可选择口头或书面。
(二)过试用期主动解除合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表达解约意愿并保留送达证据。
(三)用人单位有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付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情形,可即时解除合同,同时收集证据维权。
(四)解除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