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三期员工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出现的情况属于违法;
3、分情况: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依据: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以不胜任工作辞退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40条: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以上是个人观点,不对之处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