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与包工头协商,协商时留存协商记录,这有助于后续维权。
(二)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责令包工头支付工资。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同时准备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欠薪事实的证据。
(四)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在建设工程领域,可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工资。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