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时,年休假补偿要分情况处理,这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若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年没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要按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这里面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额外支付员工日工资收入的200%作为补偿。
日工资收入是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工资指员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员工应休年休假5天,已休2天,经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2天,员工日工资200元,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200×2×200%=800元作为年休假补偿。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计算和支付年休假补偿,避免劳动纠纷。员工也要了解自身权益,遇到问题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