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咱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有这么个规定,要是员工医疗期结束了,没办法再干原来那份工作,而且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也干不了,这时候单位有两个办法能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另一个就是多给员工一个月工资。
说到补偿的事儿,这里得分成经济补偿和额外支付的工资两部分来算。经济补偿的算法是看员工在这个单位干了多长时间,干满一年,单位就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要是干了六个月以上但不到一年,就按一年算;要是干的时间不到六个月,就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这里说的月工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结束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要是员工的月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三倍,那单位给经济补偿的时候,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来给,而且给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额外支付的工资呢,就按照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给。
要是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这时候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给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