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是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开除员工,可不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得满足法定条件,还要遵循法定程序,不然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给员工调岗,之后员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这时企业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给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要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得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而且这个考核标准要合理、透明,还得告诉员工。就拿销售岗位来说,企业定的业绩指标得符合行业普遍水平和企业实际情况。另外,企业得拿出充分的证据,像考核记录、工作成果这些,来证明员工没达到考核标准。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后,企业还得给员工培训或者调岗。培训的内容要和员工工作相关,调岗也得合理,不能带有侮辱性、惩罚性。做完这些,如果员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要是企业不满足上面说的条件和程序,随便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开除员工,员工是有权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让企业支付赔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