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得了重症,用人单位要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办。
要是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患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既干不了原来的工作,也做不了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从而和劳动者解除合同,那就得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这个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算的。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的工资;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到一年,就按一年算,给一个月工资;工作不到六个月,就给半个月工资。
要是劳动者每个月的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布的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三倍,那经济补偿就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目给,而且给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这里说的月工资,就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因为劳动者得了重症,除了经济补偿之外,单位还得给至少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要是劳动者患的是重病或者绝症,医疗补助费还得增加。患重病的,增加的部分不能少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的部分不能少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法律建议: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要保留好自己的工作证明、工资条等相关材料,以便在需要的时候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