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乙 方:
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注 意 事 项
一 、 甲 乙 双 方 应 保 证 向 对 方 提 供 的 与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有 关 的 各 项 信 息 真 实 、 有 效 。
二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本 劳 动 合 同 书 时 ,凡 需 要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的 内 容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填 写 在 相 应 的 空 格 内 。
三 、签 订 本 劳 动 合 同 书 时 ,甲 方 应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本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乙 方 本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四 、除 约 定 服 务 期 和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两 种 情 形 之 外 ,甲 方 不 得 与 乙 方 约 定 由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金 。
五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等 内 容 在 本 合 同 内 填 写 不 下 时 ,可 另 附 纸 。
六 、 本 合 同 应 使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 字 迹 清 楚 , 文 字 简 练 、 准 确 , 不 得 涂 改 。
甲 方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联 系 电 话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乙 方 性 别 联 系 电 话
户 籍 类 型 (城 镇 、 农 村 )
身 份 证 号 码
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 年 月 日
家 庭 住 址 邮 政 编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 区 (县 ) 街 道 (乡 镇 )
社 区 (村 组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遵 循 合 法 、 公 平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订 立 本 劳 动 合 同(以 下 简 称 合 同 ) , 共 同 遵 守 。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期 限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采 取 下 列 第 (一 ) 项 形 式 :
(一 ) 固 定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其 中 ,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二 )无 固 定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其 中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三 )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时 止 。 第 二 条 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 工 作 地 点 为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 任 临床护理 岗位 (工种 ) 工作 。
1、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按 岗 位 工 作 职 责 执 行 ;
2、 依 法 执 业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建立的医院管理制度。
第 四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标 准 工 作 工 时 制 度 ,休 息 、休 假 参 照 同 等 岗 位 正 式 人 员 执 行 。 第 五 条 甲方每月 10 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工资。甲乙 双 方 约 定 :
严格执行重庆市关于工资水平的规定 , 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岗位工资:元 /月(中专 400.00元 /月、大专 450元 /月) ;
(二)绩效奖励工资:临床科室根据本人实际工作业绩,分配科室奖金。
(三)临床值班补助费参 照 同 等 岗 位 正 式 人 员 标 准 据实发放。
第 六 条 乙 方 在 婚 假 、 丧 假 、 探 亲 假 等 各 种 休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支 付 标 准 按 医 院 规 定 执 行 。 第 七 条 因 甲 方 的 原 因 停 产 或 使 乙 方 待 工 的 , 在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内 的 , 甲 方 应 按 上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的 工 资 标 准(不 包 括 加 班 工 资 、奖 金 以 及 特 殊 工 作 条 件 或 环 境 下 的 津 贴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 超 过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的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月 生 活 费 按 医 院 规 定 执 行 。
第 八 条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加 班 工 资 的 计 算 按 照 医 院 规 定 参 照 同 等 岗 位 人 员 执 行 。
第 九 条 甲 乙 双 方 对 工 资 的 其 他 约 定 按 医 院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的 规 定 参 加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其 中 , 乙 方 负 担 的 部 分 由 甲 方 负 责 代 扣 代 缴 。
第 十 一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三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乙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 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
第 十 四 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 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
第 十 五 条 甲 乙 双 方 变 更 、 续 订 、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时 , 为 乙 方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乙 方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甲 方 依 法 应 当 向 乙 方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在 办 结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
第 十 七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一 ) 严 格 遵 守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
(二 ) 服 从 甲 方 工 作 岗 位 安 排 、 调 动 。
(三 )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予以解除本合同。
⑴违反《临床护士岗位责任书》的要求,或违背本人承诺,经教育后仍然不改正的;
⑵违反《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的规定,给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⑶缺乏责任心,违反操作规程、护理常规或规章制度,给患者或医院造成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