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主张已经还款了上诉状的事,被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证实诉争车辆是云南生产(上诉人提交的系列证据也证实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中,一方面,云南生产的车辆是如何辗转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贸公司又是否真实存在及具有汽车销售资质,本案中并未查清这些疑问或对这些不合常理之处做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作为“出卖人”的被上诉人公司,本无汽车销售资质(被上诉人也认可,只是一审法院回避了这一点);而上诉人主张的车辆的出卖方昆明某某达汽车销售公司却真实存在且具有汽车销售资质(该公司2008年后未年检并不影响此认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审法院却认定,生产于云南当地的诉争车辆,是被上诉人这个无资质的公司从来源不清的湖北购进,在开远卖给远在昭通的上诉人;而有资质的昆明某某达汽车销售公司却不是销售方。这当中的诸多不合常理的所谓事实该做如何解释,原审判决不得而知?!只能说明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