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王,女,19年月日出生,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室,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室,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屋(价值元)归原告王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写明原、被告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遗产的性质、价值、共有人等情况) 原、被告是亲兄弟姐妹关系(根据各当事人身份情况如实填写),被继承人王、李是原、被告的父母亲,分别于19年月日、19年月日去世,生前未有遗嘱、遗赠,原、被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王、李的父母亲已先于其二人去世。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留下遗产即座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各被告放弃对该房的继承,由原告一人继承。为办理相关手续,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座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归原告王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 具状人:(须由起诉人亲自签名或盖印) 年月日以上是继承案件原告起诉状的相关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