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劳动者工资支付。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部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款,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各总承包项目部可以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三条 各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公布,并接受劳动者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总承包项目部必须每月支付一次劳动者基本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支付部分,各总承包项目部每季度末或施工任务结束时或春节前必须足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各总承包项目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并将支付劳动者工资凭证报分公司一级财务部门备查。
第二十六条 各总承包项目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分包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务分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及时付清分包工程款。
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工程款情况和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按月如实填报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由公司定期公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外部劳务队伍纠纷报告制度。劳务队伍与各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矛盾或纠纷,不论事情大小,各单位必须在发生纠纷24小时内将纠纷原因,时间、拟解决方案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法律事务部,对因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事态扩大或发生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建立外部劳务队伍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