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从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正逐步缩小,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姻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
(二)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条列举的自始无效婚姻的范围应当缩小,仅限于两种:即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因为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又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这两种情形都严重违背了结婚的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无疑属于自始无效婚姻。
(三)可撤销婚姻:至于第十条列举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划归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因为这两种情形只是违背结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地违背结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婚姻法不应该横加干涉,非要宣告它无效。
(四)总结: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因胁迫而结婚的”。综上所述,认为中国的无效婚姻应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姻,包括: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未达法定婚龄的;
3、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二、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如何区分
由此可见,我国的新《婚姻法》在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同时,也规定了可撤销婚姻,采取的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立法模式。
(一)认定方式不同。
有些国家认为婚姻无效为当然无效,不必经过诉讼或法院判决,可撤销婚姻则必须经当事人或其他有撤销请求权的人的请求,依照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确定其撤销。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不同。
(二)违反的要件不同。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划分是以违反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那种违法性程度严重的规定为无效婚姻,而把那些违法性程度相对较轻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三)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
在有些国家婚姻被宣布无效后,不仅对当事人有溯及力,而且还及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受胎而生的子女。而可撤销婚姻其撤销的效力仅从撤销之日起,不影响该婚姻所生子女的权利,婚姻无效的宣告只对当事人具有溯及力。虽然各个规定不同,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是各国所普遍认同的,当婚姻为绝对无效时,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尤其是在子女问题上的区别十分明显。
以上就是有关如何界定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如何区分这两个问题的解答。实践中,如果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只要之后满足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自始无效的婚姻,始终都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关于婚姻效力的问题,比如想知道自己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可以直接向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