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布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实施方案》的出台,针对企业改制注册资本低于净资产这一情况,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做出了进一步较为宽松的规定,即“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