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法定节假日计算的问题,一般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都是法定的用工形式,受《劳动法》、《劳动 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建立劳 动关系,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相关的劳动法 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应该同样享有,如有关劳动 条件、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同样包括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 利。但是,毕竟非全日制用工有其自身的特性,而有别于全日制用工,所以在很多 方面又存在差异,如社会保险的缴纳、合同的终止、工资的支付等。所以,有些适用 于全日制用工采取标准工时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并不适用。对于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以“法定标准工时”制 度为基础做出的规定,同时对于采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时”是否 适用上述规定作了明确的说明,即对于“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 资。而对于“不定时工时”则不适用。但是,目前的规定都没有涉及非全日用工情况下是否适用上述规定的问题。 有的观点认为,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灵活,很多情况是劳动者利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的,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所以劳动者利用休息日工作的,不应当 按加班处理。笔者认为,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劳动 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 过24小时。这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由此来看,只要不违反每周不超过24小时 的工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总的工作时间限制内,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内劳动, 且不视为加班。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 行本规定第14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 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此看来,对于非全日用工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可以不执行300% 的加班工资做法,但是却必须执行北京市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工资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3. 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