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要确定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有必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必须先要确实证明这些员工符合非全日制员工的身份要件,即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并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必须要件,用人单位可以签也可以选择不签,无需承担不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既然连合同都可以不签,自然不受合同期限的约束,况且即使签订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服务时间,由于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资双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用工,除非双方特别约定终止条件,期限对这种独特的用工形式来讲都不会产生约束作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关系与一般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因此有着很大差别。同时,非全日制用工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用工形式,如果在第一次的服务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需要继续沿用这种用工形式,可以与员工继续续订非全日制用工的协议。
(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即使出现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出现签订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旨在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劳动法中的一般规定多适用于全日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作用在于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雇,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任何补偿,这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恰恰相反,如果非全日制用工也签订非全日制用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在本质和设立宗旨上违背了两种用工形式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