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合同的形式以及试用期等做了一个粗略的规定,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法》没作具体规定。对此我们只能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目前只能参照《非全日制用工意见》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非全日制用工意见》第10- 12 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由此可见,除工伤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外,在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上, 用人单位没有强制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