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4日的经济补偿金2 700元。(1800元×1.5月)(赔偿金与补偿金不共存)(劳动合同法 第46条);
五、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4日延时加班工资共9 450元(1800元/月÷21.75天÷8小时×300天×2小时×150%)(劳动法第44条);
六、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4日未发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10 634元(1800元÷21.75天×(104天+26天)×200%-10883,假设全年无休,减去已发工资)(劳动法第44条);
七、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共1 241元(1800元/月÷21.75天×5天×300%,假设元旦、清明、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 休假,共计5天)(劳动法第44条);
八、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资1 256元。(1800元/月÷21.75天×5天×300%)(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5条第3款);
九、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8000元(提供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
十、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16 200元(1800元/月×9个月,假设9级伤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1款);
十
一、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3 600元(1800元/月×2个月,假设9级伤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 十
二、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14 400元(1800元/月×8个月,假设9级伤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 十
三、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 000元(1800元/月×5个月,假设停工留薪期5个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 十
四、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8 750元(125天×100元/天×70%)(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十
五、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护理费5 000元(100天×50元/天)(《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4款); 十
六、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390元(提供发票); 十
七、裁定由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 以上金额合计:116 993元 (以上数据以每月工资1800元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