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法定基本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是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