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除了依申请启动外,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依职权主动启动:一是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鉴于《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期限规定为2个月,因此,定期审查的时间不宜过长,各地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规定半个月或1个月,定期对已经批准逮捕执行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而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以及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的案件,应根据侦查活动的不断展开,不定期地对案件进行审查;二是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监管期间,发现有法律规定不适宜羁押的重大
疾病时,应当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逮捕的建议,由侦查监督部门启动审查;三是侦查机关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同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不符合继续羁押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四是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也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因为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已侦查终结,此时的事实、证据情况已相对稳定,羁押必要性往往会发生变化。因此,有必要再次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三)对轻微刑事案件捕后羁押期间制定区别规定
针对轻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形,侦查监督部门应作出不同的决定。一方面,新刑诉法已经实施,在修改司法解释时,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罪行严重程度和案件的繁简对侦查羁押期限进行区分。对于案件简单、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真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共同犯罪的除外)等轻微刑事案件,应当明确在执行逮捕后1个月内侦查终结,尽快移送审查起诉。
另一方面,针对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认真贯彻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与侦查部门、公诉部门一道化解矛盾纠纷,不仅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还能让被害人及时得到补偿。
此外,侦查监督部门应认真按照新刑诉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满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在依法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建议侦查部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以降低逮捕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