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对孕期女性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但单位要辞退女职工,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表明该职工确实不能胜任该岗位。
在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单位是否能够辞退职工,依据的是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否胜任岗位的工作内容、是否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等,而不受“是否怀孕”的影响;另一方面,即使是怀孕女职工,也不意味着就一定不能被辞退,只是单位不能将“怀孕”作为辞退女性职工的缘由。
如果因为怀孕就被单位辞退,女职工应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