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非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企业一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企业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款是为了防止企业随意辞退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是对妇女特殊时期的特别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能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比如,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3次(含)以上者为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规范及法律法规特别严重的行为,将予辞退。女职工对此应当明知,且应当严格遵守,但如果其在一个月内累计迟到六次以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纪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