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各位律师:2010年1月份发生工伤骨折,当时就做了工伤认定,因为固定钢板,直到今年5月份才做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八级,现在正在办理理赔的手续,有以下几个问题,请帮忙解答,多谢1、发生工伤是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之前,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其颁布之后,那么赔偿标准应该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还是按照旧的执行?也就是八级工伤赔偿11个月工资?还是10个月工资?2、如果辞职的话,是不是不管任何理由,单位都需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还是只有因为工伤无法继续工作,单位才赔偿“伤残就业补助金”?期待答复,谢谢

帮助25人 1.5k浏览 匿名 2011-06-3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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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5条
  • 吴丹律师
    吴丹律师

    1、按照旧的。10个月工资。
    2、对的,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
    全文
    10 2011-06-30
  • 刘俭律师
    刘俭律师
    工伤认定完成时间在前,按旧标准。应有补助金
    全文
    8 2011-07-01
  • 郭英律师
    郭英律师
    详细咨询律师
    全文
    10 2011-07-01
  • 魏增明律师
    魏增明律师
    如是本市人员,合同继续的,则使用新的
    全文
    14 2011-07-01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按照原来的条例执行
    全文
    6 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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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都需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还是只有因为工伤无法继续工作,单位才赔偿“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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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但是需要注意,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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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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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10级伤残单位赔偿吗?
需要承担赔偿的;但一般只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合同的,那么还需要承担一次性伤残的补助金,其他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就会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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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房屋个人单独所有离婚是不是一个人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财产分配问题,特别是单指出房产的归属权,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这处房产在产权证上明示为单独所有者所拥有,那么它便可以被视为一个独立于夫妻双方之外的私有财产。
换言之,在离婚时,这个房产将无需进行市场化的财产分割,而是直接归属于单独所有者的名下。
然而,倘若在离婚阶段需要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进行细分,那这个房产将不属于我们划分的范围内,因为它原有的所有权人并未改变。
简言之,无论是谁在离婚前拥有这处房产,在离婚后,它都将依旧属于那个曾经的所有者。
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财产分配,我们首先必须明确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尊重男女平等;
第二,注重保护子女以及女性利益;
第三,以有利于再次生活和方便日常生活为原则;
最后,防止任何一方滥用自己的权益。
其次,如果您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那您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才能启动这个程序:
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并且有效的;
您作为起诉方需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您还需提交正式的起诉书,其中应包含清晰的诉讼请求,详细的事实陈述,以及合法合理的理由说明等内容。
最后,由于本案涉及到财产的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所以您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您的主张。
总之,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提购的房屋或者是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将财产划分为各自独立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均应该视作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进行细分,因此在离婚时并不需要对此类财产进行区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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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10级伤残单位赔偿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工伤10级伤残单位赔偿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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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的标准和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丧葬补助金,按规定是以本地区上一年度全体在职人员月平均薪资的六倍作为计算依据;
2、相较于丧葬补助金,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要求较高,需按照员工个人工资的特定比例向因公牺牲员工的家属支付。
这个比例的确定方式如下:
配偶每月可领取其工资的40%,其他亲属则按人头每月领取其工资的30%,对于失去父母或子女的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每月所能获得的抚恤金将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因公牺牲员工生前的工资水平。
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则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明确规定;
3、最后,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本地区上一年度全体在职人员月平均薪资的四十八到六十个月之间。
具体的金额标准将由统筹地区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制定,并上报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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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的误工证明保险公司还会查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并不被进行严格查询,然而当涉及到较大金额时,亦有可能采取相关行动。
所谓误工证明,其又称之为“误工及收入状况阐明书”。
此乃因交通意外、人身伤亡或其它诸如此类原因所引发的误工事实,在此种情况下,赔偿责任方应向赔偿权益方所支付的,是指受害者从遭受伤害直至完全康复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由于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误工费用。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当事人死亡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倘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幸离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续推进诉讼程序。
在此前提下,若原告不幸去世,则人民法院将依照法规裁定暂停执行,等候其合法继承人表明是否愿意继续参与诉讼。
在实际情况中,以下几种状况将会导致案件中止诉讼:
首先,当涉及到的一方当事人已故,此时需要等待其合法继承人明确表示是否愿意继续参与诉讼;
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失去了诉讼行为能力,且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也会导致案件中止;
再次,当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宣告解散,但尚未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时,同样会导致案件中止;
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无法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诉讼,也会导致案件中止;
最后,如果本案的审判结果必须依赖于另一个未决案件的审理结果,而该未决案件尚未审结完毕,那么也会导致案件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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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10级伤残单位赔偿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工伤10级伤残单位赔偿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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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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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之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方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但是需要注意,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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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减免增值税有何政策
[律师回复] 解析:
为了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士参与创业活动,我国实施了对其提供的各类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以及服务行业的税收减免政策。
具体来说,对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特定类型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将免除部分或全部增值税缴纳税款;
而对于残疾人自行向社会提供的各类应税服务产品,也可以享受全额或部分的增值税免征待遇。
此外,涉及到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还可享受到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具体而言,这些企业和商户在缴纳增值税时,税务部门会根据其实际安置残疾人的数量,给予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额度。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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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盗窃犯罪案件中的财物评估处理原则为:
倘若被盗窃物品具备有明确有效价格的认证资料,则将以该价格作为最终估值标准;
若被盗窃之物无相关有效的价格认证证明,或根据已知价格认证证明评定的财物价值明显存在不合理性现象,则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专业估价。
此外,对于盗窃行为中涉及到的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以及有价票证等特殊类型的财物,其价值应按照票面上所显示的金额,连同盗窃行为发生时可能获得的孳息、奖金或奖品等潜在收益一并纳入盗窃数额的计算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
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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