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委并不是土地的发包方,只是有一定的代表集体的权利;
2.依据: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所以按照法律上来说村里除非为了公共利益是无权收回承包地的,
但是一般村里面通过集体的决议,例如村民会议的决定把土地集体出租等一般是为了全体的利益,上级政府部门一般也是支持的.所以您也是要考虑只能同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