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荒地荒山承包到期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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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农村荒地荒山承包到期如何办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农村荒地荒山承包到期如何办

一、农村荒地荒山承包到期如何办

农村荒地荒山承包到期后如果是承揽期届满,能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续承揽。现已承揽到户或流通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揽或流通合同标准的,要予以保护;承揽或流通合同不标准的要加强完善;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通过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荒山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荒山承包问题,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属债权性质的合同。

二、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具体情况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其内容不能由当事人通过承包合同任意创设,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完全是物权性质的权利。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的支配性,其保护带有明显的物权特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其保护带有物权的性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6)将承包地收回折顶欠款;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从以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方式来看,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完全具备了物权保护的特征,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发包方不得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法》专节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该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49条也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他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对于农村承包荒山荒地到期以后的处理方式,在法律上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由双方在协商以后重新签订并且自动续签处理。在我国,土地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因此可以进行承包,但是会有期限的限制。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农村荒地荒山承包到期如何办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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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的荒山可以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要先看看承包书上的条款,看是否有禁止转让。若无禁止条款,那就可以。 荒山承包合同转让协议范文一 甲方:巩发荣(原承包人) 乙方:柯四平 经双方协商,甲方愿收原承包人的山场权转让给乙方承包,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 原甲方承包的四百亩荒山,转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期为,从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 二、 原公证书及合同在乙方经营期内归乙方使用,其中包括山界、面积、四至等内容; 三、 原承包方(甲方)在原来承包期间的造林贷款及其它债务,乙方概不承担; 四、 乙方为承包事项须一次性付给甲方七千元承包款(总金额) 五、 乙方承包期满()应将山权归还甲方; 六、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公证单位存档。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证单位: 荒山承包合同转让协议范文二 发包方:随县殷店镇 村委会 法人代表: 转让方: 受让方:(合伙人) 为加快荒山绿化步伐,转让方自愿将自己承包的责任荒山转让给受让方承包经营,现就有关事项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转让范围 东: 西: 南: 北: 二、转让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期内,受让方有荒山的经营使用权,所造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的造林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造林争取的国家项目资金由受让方所有。若因国家项目占地土地补偿由转让方所有,林木补偿按转让方15%受让方85%比例分成。承包期10年期满后,受让方若无效益,转让方可终止合同,若有效益仍按原合同执行。 转让方享有所造林木收益权,其标准10年后(即 年 月 日)按每年纯利润的20%分配给转让方,林权证按林 权共同办理。转让方有协助受让方管理林木和护林防火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此合同双方签字之后生效,若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0元。 此合同一式 份,转让方、受让方、见证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 法人代表: 转让方(合伙人) 受让方: 见证方: 年 月 日
农村承包荒山的注意事项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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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注意合同与面积测量
据介绍,在承包荒山中,因合同缺乏法律保障,或合同面积与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导致的纠纷最常见。
承包合同签订后莫忘进行公证,且合同文本最好使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后由林业部门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荒山面积的测量必须由当地权威部门进行。根据国家规定,荒山的面积应为垂直投影面积,但老百姓常以坡面作为测量对象,两者相比,后者要比前者多出很多,承包者应注意区别,以防利益受损。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1.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2.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3.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4.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5.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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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没有办法准确回答农村荒山承包政策,因为农村的土地都属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的承包政策具体都是由当地的乡镇政府负责的,因此荒山承包政策只能咨询当地政府,一般承包荒山的,在承包费、税费等各方面都有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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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农村荒山承包多少数额一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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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③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④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公式: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具体: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一般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制定。
三、征用宅基地的,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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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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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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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了本村亩荒山,承包后才知道有大部分荒山将近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需要和你们要承包的地方的村委会协商。   《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做出了批准权限规定,但对于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没有做出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进行承包的方式。   第46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直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第45条规定:采取以上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47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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