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语言。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97条就询问证人的地点作出了同样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7条,关于询问证人的地点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