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贩卖毒品上下家的死刑适用,应当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具体把握以下两个基本原则:第
一,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武汉会议纪要》提出,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各种考量因素,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就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同时,《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也是考虑到这种情况下,涉案毒品的总量没有增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没有明显增大,故而有必要在死刑适用问题上严格把握。第
二,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适用死刑。《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对于贩卖毒品的上下家决定死刑适用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实际上就是要求对上下家进一步区分其罪行严重程度,综合考虑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实现罚当其罪,确保准确适用死刑。正是从该原则出发,《武汉会议纪要》同时规定,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如果上下家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同时判处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是可以依法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