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支付比例为8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90二级医院支付比例为70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60。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转市外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个人先自付20,剩余部分与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支付比例。门诊慢性病种的门诊医疗费按照65的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一个保险年度内,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疾病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其它病种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1万元。
三、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就医的医保甲类药品、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层医疗服务必需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制度。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5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随着门诊统筹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四、外伤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统筹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不予支付。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正常疾病住院支付政策执行。
五、就诊手续参保居民住院就医可自愿选择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居民医疗保险卡、身份证未成年居民出示居民医疗保险卡,凭卡、证就医。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参保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因临时外出、探亲、旅游等原因急诊住院治疗的,要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补办手续,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长期在市外居住的参保居民,凭居住证等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在居住地选定2家不同级别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患病住院后,要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终结后,市外联网医院可即时结算在市外非联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