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老师对学生吼叫,随后学生跳楼自杀身亡的事件上看,老师的做法并非直接导致学生的丧命,即便在间接因素之中,也存在学生的价值观念、人生观念的不健康因素与老师对其吼叫共有构成的间接因素。因此,老师不构成有意杀人、过失使人丧命等应当承受刑事职责的情形。
2、但是,老师对学生吼叫与学生的丧命存在肯定程度的间接因果关系,但是并非应当隶属间接因果关系之中的主要部分。起决定因素的,还是学生的心智、心里健康等方面的因素,也就是说面对他人的吼叫或其他伤害感情或自尊的做法,并非必然导致己方的极端自杀。按照常理来说,对于每个有着正常价值观念的人,亦并非导致作出自杀的错误悲哀抉择。但是,老师还是应当对于自己的吼叫做法承受肯定的犯错职责,因该做法必定系学生自杀的外在因素的导火索。不过,该职责,应仅为适当的民事赔偿职责而已。且不应是全部的民事赔偿职责。
3、该悲剧发生后,该老师必然会因违背师德师风的相关道德或学校内部的限定,而受到行政处罚,调离老师职位应当是必然,可能还会牵涉行政降职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