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违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花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花费。附相关法条:《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组织,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开展活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按《省物业条例》第二章的限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