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
法律或法规规定以办理审批、登记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在办结审批、登记手续前,该合同属未生效合同。
须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合同内容已经完备且具有一定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不得做出诸如撕毁合同、拒不办理生效手续、擅自处分合同标的物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具体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是否发生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开始的合同。在延缓条件是否成立还未有结果时,因条件成立而享受利益的当事人可取得利益的期待权,此项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如受到不法侵害,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3、附始期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具体是指当事人以确定发生的事实为期限来作为效力发生或终止依据的合同。依期限对合同效力的作用不同,可将之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是指以其到来决定合同效力开始的期限;解除期限又称终期,是指以其到来决定合同效力终止的期限。
附延缓期限合同在期限到来前,为未生效合同,当期限到来时,则成为完全有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