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第一胎为三个以上多胞胎,全部子女或除一个子女以外的其他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