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有产假吗?二胎产假政策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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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二胎产假符合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所在地计生政策规定奖励的产假天数。各地计生政策规定奖励产假天数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规定为准。
二胎有产假吗?二胎产假政策是怎样的?

一、生育二胎有产假吗

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当然,如果单位能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单位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性收入的80%。

二、产假期间有什么待遇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行了,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综上所述,通过律图小编整理的材料可知,二胎产假政策还是很为广大的女性同志考虑的,不止是二胎产假时间上有所体现,在产假期间有什么待遇也体现了出来。所以,大家大可不必担心因为生二胎而造成不必要的工作方面的麻烦,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太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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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产假新政策有哪些
二胎政策规定了母亲产假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时间,一般二胎产假为一百二十八天,父亲的陪产假也比往年增加了五天,第一胎是双胞胎的便不能再生二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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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二胎政策二胎政策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没有补贴。 需要携带医院出生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明、户口本、C信息卡(去您所在地乡镇医院办理)、医保申请证明(孩子出生地医院领取申请表)。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广义的生育津贴报销范围: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发放标准:有个公式: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一般是98天,各地区细则规定不同,以各地区为准。扩展资料补贴领取条件
1、须农村户口国家给的补贴是农村独生子女补贴,首要条件那肯定是需要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农村户口。城市居民大多有工作单位,在单位就已经交了养老保险,那在退休后国家就开始发放养老金了,加上退休金足够解决养老问题了。相反,农村都没有固定工作,很多农民也没有养老意识,国家虽然对老年人给予了一些补贴,但想要解决养老问题远远不够。
2、只生了一个孩子农村里大多数农民当年都积极响应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也领取了相关证书,但后来又偷偷生了第二个或者“二胎”政策开放后又生了孩子,这类人就不再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了,当然也就不可以领取农村独生子女补贴了。
3、须满60周岁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0周岁,这个规定同样适用于农村。一般来说,老人在60岁前,只要身体无恙无残疾还是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他们可以自己解决衣食住行,还不需要依靠子女,甚至现在很多70岁的老人还在自己挣钱减轻子女的负担。所以只要家里老人年龄满60周岁,就可以领取这个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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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的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国家和湖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与社会保障。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十七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第三十九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特别扶助金。
朋友两夫妇想要生二胎,听说2018年有关于二胎的新政策,想问一下2018年二胎产假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8年的相关政策如下:
1、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2、二胎产假的长短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当然,如果单位能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单位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性收入的80%。
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3、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以上是对于2018年二胎产假政策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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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政策开放后二胎陪产假几天?
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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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国家和湖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与社会保障。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十七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第三十九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特别扶助金。
国家二胎政策开放之前生的二胎在国家的二胎政策
[律师回复]
一、法律允许有利追溯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一般原则,理由是法律不能要求行为人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即要求其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法律允许有利的溯及既往。  
二、从立法者目的来看  国家放开计划生育政策启动单独二胎新政,是为了缓解结构,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福利压力。同时也是为了让更多独生子女家庭有保障,降低了年轻人以后赡养老人的压力,降低单独家庭的“失独”风险。新政策的出台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是逐步放开生育政策的一个过程,根据立法者本意只要当事人符合生二胎的要求,且在政策出台后未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应不认定为超生。  
三、如果认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则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单独二胎政策出台赋予了单独家庭生二胎的权利,如果将政策出台日之前生的小孩认为是超生的话那政策出台后十个月之类生的小孩是否都属于超生呢因为这些小孩都是在政策出台前就已经成为了胎儿。如果认为之前出生的小孩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政策出台第二天之后出生的小孩不需要缴纳费用的话,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且行政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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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二胎新政策2024 最新湖南二胎政策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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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二胎双胞胎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优惠政策的:
1、没有处罚
2、准生证变生育登记,二胎政策放开后,国家对生育服务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生育子女前,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就可以合法生育,无需办理准生证。
3、产假,目前我国相关规定中,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都是按照“国家法定产假地方增加产假”的模式进行的。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正常,都能享受产假。
4、产假期间待遇,产假期间,不管一胎还是二胎,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5、看护假,丈夫陪产假由原先的10天增加到15天。
6、社保,宝宝出生后,就可以去办理社保卡,看病可报销。法律依据: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草案对上述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目前的产假规定,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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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出台了,再婚生二胎有什么新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深圳再婚生育二胎的条件是什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单方不超二胎均可再生。根据新条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现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深圳再婚生育二胎产假有多少天不管你是生第几个,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准生证”的,费用都可以报销,报销标准都一样。根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只要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就可以报销生孩子的费用。虽然也能享受生育津贴,但因为生育津贴是与产假时间挂钩的,这就意味着,生二孩的女职工会少30天的津贴。60天晚育假是奖励,二胎没法享受。因此总的来说二胎时有产假的,只是比首胎的产假天数要少。 三、深圳再婚产假期间有何待遇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按照规定,深圳再婚家庭夫妻双方各自不超过二胎的话,均可以生育。这个条件非常宽松了,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结婚前生育的孩子不超过两个,再次生育的话不属于超生。同时,生育二胎也照样享受产假,女方休产假期间,工资一般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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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政策女士是有产假的,同时还要发放生育津贴,如果没有公司不放产假还不发放生育补助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机关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公司以女士生三胎为原因开除员工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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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二胎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反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生育子女,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具体的处分细则各地规定不一样。  例如广东省计生政策就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一律开除公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甘肃二胎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符合国家和甘肃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其独生子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第二十一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之外,还应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  
(三)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公益岗位中就业;  
(四)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个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子女条件,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优待。  农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以工代赈、扶贫项目、扶贫贷款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
宜昌二胎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国家和湖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与社会保障。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十七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第三十九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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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二胎政策规定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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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开放之前生的二胎政策还会不会放开
[律师回复]
一、法律允许有利追溯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一般原则,理由是法律不能要求行为人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即要求其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法律允许有利的溯及既往。  
二、从立法者目的来看  国家放开计划生育政策启动单独二胎新政,是为了缓解结构,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福利压力。同时也是为了让更多独生子女家庭有保障,降低了年轻人以后赡养老人的压力,降低单独家庭的“失独”风险。新政策的出台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是逐步放开生育政策的一个过程,根据立法者本意只要当事人符合生二胎的要求,且在政策出台后未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应不认定为超生。  
三、如果认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则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单独二胎政策出台赋予了单独家庭生二胎的权利,如果将政策出台日之前生的小孩认为是超生的话那政策出台后十个月之类生的小孩是否都属于超生呢因为这些小孩都是在政策出台前就已经成为了胎儿。如果认为之前出生的小孩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政策出台第二天之后出生的小孩不需要缴纳费用的话,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且行政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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