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工人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孩子不到4个月小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孩子满4个月小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限定。
第三十七条晚婚晚育的,应当予以奖励和照看。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限定。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人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薪水、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薪水、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