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用户,热费按照仪表读数计收。未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居民用户,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已经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的,应当逐步过渡到按照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用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收费的,应当以建筑层高三点二米为基数计收。层高超出三点二米的,每超出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用热计量仪表应当经法定检测组织检测合格,方可使用。热源价格应当以热能的法定计量单位为计价单位。本条第二款所称房屋使用面积的确定方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