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人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限定:“用人单位经工人认可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工人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工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薪水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工人正常工作期间的薪水收入。”因此,单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准则低的,应该要支付3倍薪水。不过《公司工人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限定:“用人单位安排工人休年休假,但是工人因本人原由且书面提议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能够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薪水收入。”所以有些单位也希望和员工达到谅解,由员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证明,予以1倍的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