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如果没有证据,很可能无法讨薪。常见的有三类证据:
1、劳动者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
(1)具备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
(2)具备用人单位公章的给农民工的欠条;
(3)具备包工头或工长签名的欠条;
(4)单位工资单、工资表、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5)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的单据或记录等(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6)工作证、服务证、工作胸卡、工作服、工作标记等证明身份的证据材料;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8)印有劳动者名字的考勤记录、考勤本(最好有单位公章或用人单位领导签字);
(9)和用人单位领导关于工作情况的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
(1)证人证言:工友、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劳动见证人等的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证言;
(2)工作期间给第三方提供服务后,第三方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3)职业中介机构印有双方名字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
(1)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医疗诊断证明;
(2)向劳动保障部门寄出的举报材料等邮局回执。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