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给劳动者交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的,劳动者能够持提取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解决提取手续。通常解决成功够,三个工作日内到账。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要求需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买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借贷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薪水收入的限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限定,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工人丧命或者被宣告丧命的,工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工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工人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允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允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解决支付手续。